在婚姻生活中,若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该房产通常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法律上夫妻享有均等的分割权。但若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即便带有贷款,该房产依旧视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不过,若有贷款存在,拥有房产的一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的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若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至于出资购买该房屋的资金,可视为债权处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应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