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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者违法放贷:罪责深重与法律严惩的背后真相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中枢。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前途无量》在金融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它不仅再次将银行信贷风险置于公众视野,更引发了对金融安全与道德底线的深刻反思。

剧中,主人公钱某作为银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在压力之下滥用职权,违规向问题企业和空壳公司放贷,导致大量呆账、坏账,使银行资产严重流失,最终自食恶果,令人唏嘘。

观照现实,我国金融反腐已进入深水区。据统计,自2024年以来,金融系统内省管及以上级别干部近百人接受审查调查。这一系列重拳行动背后,显示出国家在资本市场领域防范化解风险的坚定决心,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不容有失。

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及商业银行业内高管人士分析显示,银行主导业务的放贷领域问题频发,被查人员多因违规发放贷款而落马。这再次让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为从业者忧虑的焦点。

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通过对法院裁判案例的系统梳理,探讨违法发放贷款的“罪与罚”,以帮助银行从业人员合规操作,及时、有效识别和防范相关风险。

【罪名罪状】

“犯罪”与“刑罚”是我国刑法的核心主题。刑法(2020年修正)第186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包括四款: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4.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立案标准】

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指国家贷款管理制度。为保证贷款安全、使用高效,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规章。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还应对保证人偿付能力、抵押物、质权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担保权的可行进行严格审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随意评估、胡乱评估或擅自发放贷款等,将破坏国家贷款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贷款损失。“贷款”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指贷款人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有两大关键点:(1)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何为“国家规定”?一方面,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法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与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商业银行层面,违法发放贷款罪涉及到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2)必须是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两者是或的关系,符合之一即可。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认定因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单一以造成重大损失来认定犯罪,难以精准定。所谓“重大损失”,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致使贷款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银行”是广义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政策银行、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外资银行等。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证券、外汇、期货、小贷、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是出于故意,尤其是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教唆、主动帮助不符合放贷条件的客户获取贷款的情况,为规避金融监管,部分人员甚至教唆、帮助客户伪造资质、合同、交易背景等材料,以便内控合规过审,此时贷款申请主体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银行从业人员也可能成立教唆、帮助犯。

通过聚法案例数据库平台,在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中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类案检索,共获取了2024年08月前(向前10年)共计6662篇裁判文书,分析如下:

(一)案件类型

从案件类型情况看,当前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是刑事案件,占比48.83%,而相关民事案件占比低于刑事,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风险较高。

(二)审理程序

根据程序分类统计,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为:一审案件占比53.32%,二审案件占比27.83%,执行案件占比5.87%,刑罚变更案件占比4.91%,再审案件占比4.46%,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占比1.92%,其他案件占比1.68%。

(三)法院层级

从审理法院的层级统计来看,此类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占比56.60%,其次是由中级法院审理,占比38.80%。

(四)判处的刑罚

从统计来看,此类案件有期徒刑的刑期:十年以下的占比为94.35%,其中不满三年的为46.08%,几乎为一半比例。同时,该罪缓刑率较低,缓刑与实刑之比为2:8。

(五)涉及司法解释及部门规定(仅摘录部分现行规定)

【案例1】(2024)辽05刑终18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白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所在部门审核贷款存在违反国家贷款规定,仍接受本溪银行董事长马某的授意和指使,安排或暗示相关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贷款材料,为贷款进一步通过审核起到推动作用。原判考虑本案为共同犯罪,上诉人白某在发放贷款犯罪中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故认定其为从犯。

【案例2】(2024)辽03刑终279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于某、原审被告人刘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同意向某地产发放贷款并给予贷款展期,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经查,于某作为某支行主管信贷业务的行长助理,为贷款审批审查的必要环节,在时任某支行行长冯某利的授意下,明知某地产实际上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同意向某地产发放贷款,并连续多年予以贷款展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涉案贷款是否损失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案例3】(2019)川01刑终847号

【裁判要旨】

一、关于李某的职责认定问题。经查,第一,大某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某公司所有授信项目所涉环节及人员明细等证据证实,李某时任大某银行成都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其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其部门的客户经理办理业务,且职责不仅限于对书面资料的形式审查,还包括对业务工作办理情况的实质监督。在案证据表明,李某联系涉案贷款业务,并实质参与该笔贷款贷前调查及放款,在明知客户经理未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到现场核实真实的情况下,同意上报贷款申请并违规办理发放贷款业务,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认定李某某与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关联问题。经查,前三次贷款均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尽职审查,李某某作为前三次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在明知未对金鑫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真实作尽职审查的情况下,仍违背其自身职责上报贷款申请,导致金某公司以虚假资料获取了巨额贷款,最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李某某的行为与银行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其实通过银行实务及大量司法案例不难发现,银行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是综合的,既有宏观经济及银行监管政策的影响,又有授信客户资信情况的突变;既有银行高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与经营指向的错位,以及不合理、不科学的内部奖金与绩效管理的设计问题,又有风险意识及风险内控方面的因素。

而常见的违规操作及误区主要有:

1.银行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

2.银行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合法、盈利预期进行调查、评估,但是不调查、评估;

3.银行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就算签订了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是应付从事,不认真、不细致、不全面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

4.为了营业指标,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

5.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但由于个别领导指示,迫于压力或者人情关系,甚至是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

6.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不顾其他条件违规而发放贷款;

7.虽然签订了贷款合同,但是部分银行管理人员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再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违规指示、不上会就擅自批准发放贷款;

8.认为只要违法发放的贷款连本带利最终能收回来,没有造成损失,就不会构成犯罪;

9.迫于内部指标压力,为了快点完成今年上级贷款考核任务,为了避免克扣工资和奖金,认为流程松点儿,不做尽职审查,也没关系;

10.认为只要贷款贷出去就行了,至于客户作什么用途,实际上到底由谁使用,和自己没有关系,我就只是按照上级安排的任务去做。

在外界的视角中,银行业是一个专业强、相对封闭且圈子稳固的行业。正是在这样一个看似固若金汤的领域内,部分从业人员可能会因为长期处于其中而产生一种错觉,自诩对风险洞若观火,自信操作无懈可击,不留丝毫蛛丝马迹。然而,在这个高度电子信息化、操作必留痕的时代,任何细微的违规举动,都如同在雪地上行走,清晰可辨。监管与侦查的利剑,也正是通过这些电子“留痕”,精准剖析,揭露信贷从业者背后的违规行径。无论是以现金交易为幌,还是借道第三方支付,乃至利用他人他行账户企图瞒天过海,这些自以为高明的“隐形操作”,最终只会成为“自掘坟墓”的利器,往往害人终害己。

犹如沟壑,深不见底,尤其在金融这片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沃土上,它如同潜藏的暗流,时刻考验着每一位从业者的定力与良知。在这金钱与权力的漩涡中,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还需牢记底线、杜绝红线,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将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视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莫因一时贪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也莫因一时侥幸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