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即便自身负债重重,许多人仍因面子问题难以拒绝。那么,自己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概述

【普法强基在行动】未清贷款者出借资金合法性探讨

2020年7月,林琪向方璐借得60万元,约定180天归还,并有贾晶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并在贾晶晶名下的账户中接收了款项。贾晶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到期后未按约还款,导致方璐将两人诉诸法庭。

法庭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方璐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林琪辩称方璐自身负债,不具备出借能力,质疑其资金来源。但法院认为,方璐的长期消费贷款并不构成“套贷”,且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其出借能力,因此驳回了林琪的主张。

林琪否认实际借款,称贾晶晶为实际借款人。贾晶晶承认实际借款,法院认定林琪应承担法律责任,贾晶晶则需偿还借款及利息。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人偿还借款。林琪上诉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有人为追求利益而“高利转贷”,利用银行资金谋取暴利,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贷款转贷”在民间借贷中并不少见,这种行为通常涉及非法融资,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出借人需证明资金来源非金融机构贷款。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利息需合法,资金往来应保留证据,避免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