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解析(243):国家工作人员‘借’款投资获利行为法律定性探究
在现实操作中,一些请托人为了实现不正当利益输送,会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其项目投资,并以“借”资金的方式,让公职人员无需承担亏损风险,而将盈利全部收入囊中。关于这种行为如何定,社会上看法不一。
以一起具体案例为例,某市长甲因多次协助私营企业主乙在业务上获利,乙遂提出一个预期收益颇丰的项目,并承诺将盈利全数给予甲,亏损则由乙自行承担。甲因资金不足,乙便“借”出资金给甲投资。项目盈利后,甲归还了乙的本金,而将利润独占。
对此情形,社会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甲归还了本金,未形成受贿;另一种则认为,甲获取的利润实质上是乙输送的不正当利益,应视为受贿。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看法。首先,乙承担了所有投资风险,这种“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其次,“借款投资”只是利益输送的伪装,项目收益实际上是贿赂的标的;最后,将全部收益视为贿赂金额,符合法律的主客观一致原则。
在此案例中,公职人员未出资金,未担风险,却获取了全部收益,这种行为应被视为受贿。这样的判断,既符合法律原则,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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