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是否可以依据借款人配偶名下银行卡的还款交易记录,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深入探究。以下为案件情形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探讨借款人配偶还款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事后追认问题”

案件概述

李某与刘某为好友,刘某的前配偶为郭某。2014年,刘某向李某借得40万元,并于2019年10月签署借条。由于刘某未如期归还借款,李某在2024年将刘某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案件细节

刘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偿还。李某随后撤回对郭某的起诉,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分两期偿还借款。然而,刘某未能履行协议,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提供证据显示,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用个人银行卡多次偿还利息,且郭某担任刘某公司监事,主张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郭某反驳称,李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借条上仅有刘某签名,且郭某的银行卡被刘某控制使用,李某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司法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或郭某事后追认债务,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有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重复起诉的情形包括诉讼当事人、标的和请求相同。

在本案中,借条仅有刘某签名,郭某的转款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尽管李某提供了公司信用公示信息,但借款未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李某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在满足资金需求、活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债务质和用途。在本案中,尽管借款人配偶有还款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构成追认,且借款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