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中介报酬认定标准与实际操作探讨
贾某起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称根据双方2010年4月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被告中标某机构设备采购项目后,应向其支付25万元咨询服务费。被告辩称原告并未提供约定的咨询服务,且项目利润微薄,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仍应支付部分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确实存在,约定了咨询服务费支付条件及违约金。然而,原告并未充分履行咨询服务义务,对项目的促成作用有限。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4万元咨询服务费及1万元违约金。
此案反映出中介服务报酬支付并非绝对,需根据中介服务的实际贡献来判定。中介人的报酬应与其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作用相符,否则可能无法获得全额报酬。中介合同旨在通过促成交易,中介人需证明自身的中介能力和付出的劳动,以及与交易结果的因果关系。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时,介绍了贵阳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信息,包括办公地址和立案咨询电话,以及仲裁示范条款。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