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起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称根据双方2010年4月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被告中标某机构设备采购项目后,应向其支付25万元咨询服务费。被告辩称原告并未提供约定的咨询服务,且项目利润微薄,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仍应支付部分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确实存在,约定了咨询服务费支付条件及违约金。然而,原告并未充分履行咨询服务义务,对项目的促成作用有限。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4万元咨询服务费及1万元违约金。

案例解析:中介报酬认定标准与实际操作探讨

此案反映出中介服务报酬支付并非绝对,需根据中介服务的实际贡献来判定。中介人的报酬应与其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作用相符,否则可能无法获得全额报酬。中介合同旨在通过促成交易,中介人需证明自身的中介能力和付出的劳动,以及与交易结果的因果关系。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时,介绍了贵阳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信息,包括办公地址和立案咨询电话,以及仲裁示范条款。